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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怎就出不了“独立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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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国的司法审判制度,各级法院为独立审判,其依据为全国人大通过和发布的法律法规,不需要向上一级法院请示报告。
而现实离制度相差太远太远,眼下媒体正在报道证券界丑闻“银广厦”事件的受害人几百个人,因为当地法院的“暂不受理”挡箭牌,而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索赔权利即将逾越法律规定的两年索尝时效。媒体责问:法院导致权利人不能打官司寻求赔偿,法院承担什么责任?
本网站长有一件终生自豪的事:曾经把某地法院告上上一级法庭,让他实实在在做了一次被告。事情当然是和解,因为面对十几万元的经济损失,你能让那个小法院里无辜的其他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不拿工资,拿钱来赔给你一个人?以后你还想在当地“混”吗?
但是针对法律界的事,还是不断有人对法官们打问号的。《经济学消息报》近期刊登一篇文章《“消费者”是不是法律概念?》,针对“王海现象”中“各地法官判王海败诉的理由是:王海买货的目的是打假,不是消费,所以王海不是消费者,不能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赔偿”的现象,作者向法官们叫板了。
文章说,我也看了一些相关争论,我发现双方的争论都没有说到点子上,相互之间都没有说服对方。作者因此认为,辛苦几十分钟,也许可以让大家越过这个弱智的问题,向问题的深度进军。
文章说,购买商品的过程实际上购买了客观效用和主观效用二者,购买是实现客观效用和主观效用合二为一的过程。客观效用相当于商品的有用性,便于相互比较;而主观效用是指人们从消费中感觉到的满足程度,属于主观评价,难以相互比较。文章列举了南昌瓷器街因大户人家摔瓷器让少爷听响声取乐而得名的例子,来说明我们对“标准答案”的理解有多么错误:
杯子是用来喝水的,但如果我们回答杯子可以用来摔着听响声,那是不符合“标准答案”的。文章更列举了辣椒,有人欢喜有人愁,来说明主观效用的不可比较性。
法官们判王海打假不属于消费者的原因很简单:法官有资格硬要将不可相互比较的各自的主观效用强加到王海们的头上,他们替王海做出判断:买了一本书只能用于阅读,不能用于做枕头。否则你就不是消费者。文章说,“消费者”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你无法给出消费者付钱购买行为的主观效用评价。
文章责问这些法官们的逻辑:如果付钱购(假)者不是消费者,那么收钱售(假)者是不是厂商呢?
本网评论:法官们为了谋生、为了自己的岗位,而在自己负责的案子的审理期限内结案,固然难脱其知识的局限性和行业的模仿性,但是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前而拒不立案、不独立履行职责,就要从现在的制度上来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了。因此,中国呼唤“独立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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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4-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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